《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XxPay支付 2025-06-21 支付社区 31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并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江苏省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标准以及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保障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告制度: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需在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根据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并公布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其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与处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用人单位需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作假或阻碍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举报制度,接受公众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1、总则 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

2、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在企业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用人单位需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支付工资。工资扣除规定: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税款、保险、法院判决等可扣除。因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可扣除相应赔偿,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什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清偿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什么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包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应当负直接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包单位在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有权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追偿。

拖欠工资的规定如下: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应当及时按月发放,如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员工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后,经过调查属实的,相关部门责令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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